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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章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次数:2045
核心提示: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石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Ston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S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石材加工、工程安装设计、产品销售、市场服务、科研以及石材机械、石材养护、石材造景与雕刻、人造石、石材家居应用等相关企业以及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石材行业、理顺石材上下游关系,拓展石材应用市场;注重石材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推广,增加石材业的科技含量,提升石材业层次;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各界的关系;接受政府委托进行石材行业管理,促进石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进行网站建设并组织网上交流;举办行业展览会;组织行业统计,开发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与国外及外省市、地区石材行业协会进行交流、联络。

(二)研究石材行业涉及物流、加工、施工、养护、市场等相关技术问题,开展学术研讨,抓紧石材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普及、应用,促进石材技术的发展,尽快与国际接轨。

(三)制订石材行业的行规行标,并组织实施,以确保石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将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有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将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七)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通过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的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培训、展览、信息开发利用、咨询与交流、技术研究、学术研讨、规范市场、沟通协调、行业规划。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逾期3个月后不缴纳会费或3个月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退会或除名以后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且协会有权收回所颁发的铜牌,并将在协会相关媒体发布退会或除名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状况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的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向理事会作一次财务报告,在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9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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