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材行业协会
沪石协2004第32号
协会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协会收费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为了促进协会发展,发挥协会作用,协会应积极发展会员,努力拓展经营性服务项目渠道;同时严格实施协会的收费管理。
2、协会的所有收费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必须符合章程的宗旨,必须以市场化为原则由企业自愿,必须有实际目标和效果。
3、按照财务规定,以收据发票类型,协会收费分三大类,一类是会费,开协会会费收据;一类是协会代收代支费用,开协会服务收据,注明“代收”;一类经营性服务,开缴税发票。
4、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收据、发票,不得混淆,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5、在业务上协会对收费实行项目制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均因列入协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经协会季度会长会议、每周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6、对较长期、涉及多个同类企业收费、相对固定服务内容的项目,应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收费标准。对特定定制项目,收费以协商一致的原则;如企业方要求的,应签署明确收费内容的服务协议。
7、所谓对较长期、涉及多个同类企业收费、相对固定服务内容的项目包括会费、宣传推广服务、会务服务、咨询服务等;所谓特定定制项目,是指应企业要求,对个别企业单独实施的收费服务项目。
8、会费是协会的基本收入。按照章程,所有企业会员均有义务缴纳会费。协会应在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会员按标准缴纳会费。按照章程,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的企业自动取消会员资格。鼓励企业在会费标准基础上自愿多缴纳会费,为协会发展和行业公益多做贡献。
9、鼓励在固定服务基础上,以企业需求和协商一致为原则,充分利用协会资源,为企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叠加服务,为协会创造效益。具体收费可以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以企业自愿和协商一致为原则,叠加部分服务费用。
10、鼓励协会为企业多提供量身定做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为协会创收。
11、鼓励协会多争取承揽政府采购项目。
12、具体收费管理由协会秘书处执行。
13、以上规定经协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经五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上海石材行业协会
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