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会员服务 | 商务中心 | 客服: | QQ交流:点击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协会资讯 » 正文

2016年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评选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3  浏览次数:1033
核心提示:2016年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材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石材的选材、加工、设计、铺装已经成为建设工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石材施工的技术水平,提升石材工程的安全质量,宣传石材应用知识;同时,推动石材业纳入政府规范管理的轨道,特举办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以下简称:金石奖)是中国长三角地区石材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金石奖得到江、浙、沪三地建设管理部门支持指导,
 2016年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

金石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材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石材的选材、加工、设计、铺装已经成为建设工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石材施工的技术水平,提升石材工程的安全质量,宣传石材应用知识;同时,推动石材业纳入政府规范管理的轨道,特举办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以下简称:金石奖)是中国长三角地区石材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金石奖得到江、浙、沪三地建设管理部门支持指导,由上海石材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金石奖主办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金石奖的决策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建筑、装饰、设计和石材业的领导专家组成,是金石奖的最高评审机构,也是活动的组织、技术顾问机构;设立评选办公室,负责金石奖日常工作;江、浙、沪各设立赛区,负责当地工程的报名及具体事务工作;由评选办聘任专家成立现场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报名工程的现场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申报金石奖工程的企业为工程的建设方、总承包或主承建企业、装饰及幕墙专业承包企业、石材供料企业、工程设计单位、石材养护企业。

  第六条:金石奖评选工程范围是:能够体现石材(天然石材、人造石)使用相应体量、质量和效果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要求如下:

  一、申报截止日前已经竣工的工程,往届申报参评工程不得申报;

  二、石材工程施工建安工作量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

  三、石材建设工程一般应位于中国长三角地区;

  四、别墅、酒店、商场等石材建安工作量100万以上未达200万元,但确实是石材精品特色工程,经企业申请,赛区现场审核认可,可以参评;

  五、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申报工程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类奖项的工程优先入围。

  六、有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评选范围:有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工程;未经工程质量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金石奖的申报,一律通过创优赛区进行选拔。

  第八条:金石奖的申报程序

  一、报名企业向各自所属区域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金石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申报表请向所在区域协会(赛区)申领,或从主办单位网站下载;

  四、申报截止日期:7月15日。

 

第五章申报要求

 

  第九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目录;

  二、申报表(一式三份,表中内容不得缺项,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

  四、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证明(复印件盖章);

  五、工程概况、5寸工程彩照5张(电子版,文字说明500字以内,照片要体现工程总体和各个角度效果,每张照片精度300万像素以上,大小1M以上);

  六、室内工程使用花岗石须提供石材放射性检测报告;

  七、石材备案证明及现场验证单(限上海工程,养护工程不需要);

八、工程交付及用户评价意见;

九、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建筑设计师”需提供岗位资格证书、个人简介、个人工作照一张;

  资料按要求和顺序装订成册,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注:1、未通过两省一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需提供工程验收资料与竣工图并进行现场复查;已通过两省一市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的工程不需提供工程验收资料与竣工图,但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2、第五、九项文字介绍和照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条:评选依据

  一、石材工程的总体效果

  二、石材工程的质量

  三、石材工程的技术创新

  四、石材工程的规模

  五、资料审核

  第十一条:金石奖于年初开始接受报名,7月为赛区初审和现场评审阶段,8月为评委会评审,9月公布。

  第十二条:评审过程分为赛区初审、工程现场评审、评委会评审和公示确认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对赛区初审通过的工程,评选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根据统一的现场评审标准和规则逐个进行现场评审打分(每个工程附得分表及初评报告),并将评审通过的工程经评选办汇总后推荐给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现场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2/3通过即进入公示阶段;经社会公示无疑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主办单位确认即为获奖工程。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及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如发现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到撤销其评委和现场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七条:金石奖设综合奖、单项奖、优秀项目经理奖、优秀建筑设计师奖。

  第十八条:单项奖设建筑内装饰奖、建筑外装饰奖、专业工程奖、工程设计奖、科技创新奖、石材养护工程奖共6项。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召开颁奖大会,并以四家主办单位的名义,向荣获金石奖的企业和个人授予金石奖奖杯和证书,对获奖企业、工程和个人在建筑时报、中华建筑报、上海石材、浙江建筑装饰、江苏装饰装修等报纸、杂志媒体以及上海石材网、上海装饰网、浙江在线装饰网、江苏装饰装修网等相关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第二十条:编辑出版年度《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集锦》,每个获奖单位做宣传(主要刊登工程效果照片、工程简介、主要参与企业列名和获奖个人事迹)。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将由主办单位发文至政府及有关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和项目经理、设计师进行年度质量、诚信、业绩考核与评优的加分依据。

  第二十二条:凡获奖工程,经获奖企业申请,工程建设方同意,主办单位可以制作石质铭牌,永久安装在建设工程醒目处。

  第二十三条:凡获金石奖的企业均记入诚信手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奖项说明

  一、“综合奖”颁发给石材工程达到600万以上体量,原则上石材工程覆盖建筑外装饰、建筑内装饰和园林景观范围,石材工程质量和效果代表当年度较高水平的石材工程;

  二、“建筑内装饰奖”颁发给石材工程主体体现在建筑内装饰范围,石材工程质量和效果达到较高水平的石材工程;

  三、“建筑外装饰奖”颁发给石材工程主体体现在建筑外装饰范围,石材工程质量和效果达到较高水平的石材工程;

  四、“专业工程奖”颁给桥樑、河堤、园林、景观、道路、轨道交通、机场、码头、车站等领域的优秀石材建设工程;

  五、“工程设计奖”颁给石材工程总体效果、材料选择等方面的设计有创意并科学合理,在石材工程造型与铺装、材质与颜色搭配、与环境的和谐等方面体现特色的石材工程;

  六、“科技创新奖”颁给体现石材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和节能环保,正确引导行业发展方面的石材工程。

       七、“石材养护工程奖”颁给通过石材护理、抛磨、翻新等手段,使石材达到较好装饰效果的石材养护工程。

       八、“优秀项目经理奖”颁给石材石材工程项目管理表现优异,获得金石奖荣誉,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优秀项目经理。

       九、“优秀建筑设计师奖”颁给设计的石材工程获得“工程设计奖”,热爱石材,对石材具有独特理解和创新应用的建筑设计师。

    第二十五条:参评金石奖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包括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

  第二十六条:凡获奖工程,可以在承建单位的同意并协调下,经评选办核实后,分别对该工程建设、设计、建筑施工总包、装饰和幕墙、石材供料、石材养护企业授奖;

    第二十七条:如有多家装饰石材企业参与同一个获奖工程的装饰和石材分包,则每个工程原则上最多有前三家装饰和石材企业获奖(每家装饰和石材企业须达到200万建安工作量,且每家企业占到整个石材工程建安工作量的25%以上)。

 

   附件2016年中国长三角优秀石材建设工程金石奖评选报名表(点击即可下载)

  

 

 

 

 

 

 

 

 

 

 

 

 

 

 

 

 

 

 

 

 

 

 

 

 

 

 

 

 

      

 
 
[ 新闻中心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会员服务 | 技术维护 沪ICP备120465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