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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出口前需要的证件——报关所需材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1167
核心提示:石材出口前需要的证件——报关所需材料

石材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后,货物出运前需要提供几个证书才能顺利出关或进关,而许多石材企业对这些程序并不熟悉,大多直接找代理公司办理。虽然找代理公司办理比较便捷,但是代理公司对企业要出口的石材可能没有企业本身了解,如果石企能自己掌握办理这些证件的程序和相关规定,那么在与客户签署协议时也能更清晰,不至于产生贸易纠纷。
 


 
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报关流程


 
意义

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国际贸易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关业务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海关的行政效率。由于报关活动与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的实施密切相关,报关业务有着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

 

 
涉及对象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应该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种类,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方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报关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一般进出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两份;需要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写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石企在出口石材相关产品时要确认该产品需要几份报关单,免得做无用功。 

报关单种类

按使用性质可分为:

1)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
 

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4)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5)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

 

 

填制要求

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已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才能放行。

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已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申请所需材料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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