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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砂石料合格供应商推荐评审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6  浏览次数:725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切实提高本市工程建筑用砂、石质量,提升建筑用砂、石生产企业品牌意识,提高石材行业协会砂石分会企业的诚信度,健全生产、流通、加工、使用等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引导建筑用砂、石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砂石分会(以下简称:砂石分会)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的支持和指导下,结合本市建筑用砂、石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用砂、石合格供应商推荐名单”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砂石分会实施。
 
一、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公平、公开、公正评审。
二、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建设工程领域的砂石料生产、经销企业。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砂石分会会员单位;
2、申报企业的主要经销商须到协会登记;
3、出现以下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⑴ 2008年被总站通报批评的;
⑵ 2008年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⑶ 2008-2009年度有质量诚信不良记录的。
四、申报资料
1、申报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生产企业提供主要经销商和使用单位名单(加盖公章);
6、经销商提供主要使用单位名单(加盖公章);
7、质量承诺书(加盖公章)。
 
五、评审流程
1、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
2、领导专家组审核,形成终审意见;
3、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上海石材行业协会批准并公告。
六、推荐推广工作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推荐名单;
2、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向行业和社会发布信息;
3、在2009年度砂石料质量诚信考核中予以加分;
4、会同相关行业协会,适时推出“上海市重大工程砂石料合格供应商推荐名单”,在总站的支持下发上海各区县、安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及使用单位、建立单位进行行业推荐;
5、授予铜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推荐工作每年定期开展,推荐名单适时更新;
2、对具备推荐资格的企业,如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将清除出当年推荐名单;
3、对具备推荐资格的企业,如被确认质量行为二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将清除出当年推荐名单。
八、费用
1、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2、入选企业推荐推广费用,每户收取工本费1000元。
九、解释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石材行业协会。
十、联系方式:
1、电子版材料发往:sharronshao@163.com
2、书面材料寄往:上海石材行业协会砂石分会
地址:浦东新区浦电路489号由由燕乔大厦911室
联系人:陈克平51313633;邵研582013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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