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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213

 为拓宽招商引资领域,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客商投资工业、农业、商贸服务业等项目,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1.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亩,容积率达到0.8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投产达效并经审核后,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全部入驻标准化厂房,不再单独供地。

2.新建项目年亩均纳税8万元以上(不含8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按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支持,后5年按50%支持;年亩均纳税5-8万元的,前5年按60%支持,后5年按40%支持;年亩均纳税2-5万元(不含5万元)的,前5年按50%支持,后5年按30%支持。

3.土地使用税享受4年先征后扶政策,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纳税额度后,4年内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比例分别为80%70%60%50%4年后不再扶持。

4.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县权范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建成投产后按相关政策最低标准收取。

5.入区企业免收自来水安装增容费,工业项目用水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大工业用电政策。

二、农业项目优惠政策

1.列入县重点项目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面积500亩以上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协调土地。鼓励各村开展土地流转,支持特色农业、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对流转土地成方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村集体100元。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建成投产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3.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需求,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优先贷款。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面广的特色种养、设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苗木花卉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园区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县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资金予以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规定)。

4.对省以上政府机构评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县财政奖励1万元。

5.对新建农业项目,列入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5000元。

6.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种植业、养殖业修建的临时棚圈和管理用房用地,按照农业用地对待(非永久性构建物且不得变相建设住宅)。

三、商贸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项目、专业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星级酒店项目。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且地产不对外销售的,按照招、拍、挂程序供应土地,实行一事一议,扶持企业发展。

2.符合上述条件的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星级酒店项目,在建设期间及建成运营后县权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前三年全免,期满后按政策下限收取。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扶持企业发展。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星级酒店项目,水电费用在县权限范围内按政策下限收取。

4.鼓励投资高层房地产项目,11层(含11层)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17层(含17层)以上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四、其他

1.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制、部门帮办制,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新能源项目,国内500强、上市公司、重大商贸物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开放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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